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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作者:lymyw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7958    更新时间:2012-3-2         

洛 阳 教 育 局  

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以下简称师德建设),全面提高我市教育水平,实现让更多的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师执业原则  

第二条 师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学生、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第三条 加强师德建设要求教师在执业过程中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第四条 师德建设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加强领导,严格规范,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  

第五条 教师要志存高远、爱国敬业,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六条 教师要坚持“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拥护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不向学生散布违  

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七条 教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辩证发展的观点全面地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并能够正确教育引导学生。  

第八条 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九条 教师要自尊、自信、自强、自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第十条 教师要加强品德修养,诚实正直,宽厚待人,品德高尚,做模范遵守公民道德的实践者。  

第十一条 教师要坚持原则,明辨是非,主持正义,倡导先进,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教师要有职业责任意识,恪尽职守,发扬奉献精神,不从事第二职业。  

第十三条 教师要既讲竞争进取又讲团结合作,共同营造和谐的校内外人际关系。   

第十四条 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积极吸纳当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最新成果,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丰富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教师要自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增强创新意识,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第十六条 教师要运用激发学生创造性的新型教育教学模式,  

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良好教育环境。   

第十七条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科学开发每个学生的潜能。  

第十八条 教师要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十九条 教师要主动参与教育科研和教学改革,善于把握教改前沿信息,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教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善于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提高教育的现代化水平。  

第三章 教师教育教学规范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发展,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为学生提供平等的表现、创造和成功的机会,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平等地对待学生,不因学生学习成绩和家庭状况影响对学生的态度。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正确评价学生,坚持以表扬为主,用赏识的眼光看待学生,充分挖掘学生的特长和闪光点。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理解、宽容、善待学生,对有行为偏差的学生因势利导,循循善诱,保护学生的自尊心。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疏导学生  

心理问题,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正确处理关爱尊重学生与规范要求的关系,对学生要严格教育和管理,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做好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进行家访,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备课,做到一课一备,不重复使用旧教案,努力形成个性化教案。  

第三十条 教师要精心上好每一堂课,做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在教学中不出现科学性、知识性错误。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布置作业,作业的分量和难度要适当,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作业,不以多留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按要求认真批改作业,并及时进行讲评和订正,对学习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面批或个别辅导,不让家长或学生批改作业。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履行课后辅导学生的责任和义务,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推脱敷衍,不搞有偿家教。  

第四章 教师日常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教师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擅自缺课、调课,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五条 教师教学语言要规范,讲普通话,写规范字,使用礼貌用语。  

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衣着得体,着装体现教师职业特点,不浓妆艳抹,不佩戴易转移学生注意力的饰物。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仪表大方,举止文雅,不在教学区或学生面前吸烟、喝酒,不在上课时间接打手机,不做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情。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廉洁从教,不借工作之便向学生、家长索要礼品、钱物,接受家长的宴请或让学生家长为个人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或强迫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各种学习资料。  

第四十条  教师要对言论负责,不发表有违党纪国法的文章,不造谣、信谣、传谣,不在网络上或用手机发表不负责任或不实的信息等。  

第五章 奖惩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贯彻落实《规定》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规章制度,把师德建设情况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是《规定》的具体实施单位,要结合《班主任考核办法》、《师德师风考核方案》等规定形成完善的师德考核奖惩机制,把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上岗、晋职晋  

级、评优创先、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教师师德档案;对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要给予惩处。  

第四十三条 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形成完善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教师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践者,要坚持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共同提高师德建设水平。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围绕师德建设,开展切实有效、丰富多彩的活动,促进师德的内化,培养良好的师德风范。   

第四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设立“师德建设”意见箱,公布“师德建设”投诉电话,经常听取各界对师德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师德评比表彰活动,对师德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规范的问题不予处理引起重大影响的,单位目标考核一票否决,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每年九月为全市中小学师德师风活动月,各单位要结合教师节庆祝表彰活动,扎实开展师德师风开门纳谏、师德师风言行反思等活动。  

第五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洛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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