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三条 洛阳外国语学校是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学,学制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四条 学校以面向全体,全面发展,突出个性,培养能力,育一流名生,塑一流名师,创一流名校为学校办学目标。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风为“崇尚学习,志存高远”,教风为“爱心育人,启智求真”,学风为“自省自律,自动自治”,校训为“尚德谋新,合作践行”,办学理念为“3421工程”。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八条 校级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任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副校长按分工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研处、总务处、外事办、团委等职能部门。学校实行分部管理的模式,设立初中部、高中部、国际部及行政部门,各年级设立级部,对本年级教育、教学与管理全面负责。随办学需要,可对职能部门进行适当增减。
办公室是校长的办事机构。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政教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和学生常规管理工作。教科研处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各行政部门工作对校长负责。职能部门、级部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1-3人。职能部门、级部负责人,实行竞聘上岗,校长聘任。
第三节 校务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务会议决定。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级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每周召开一次。
第四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十九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二条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社会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节 总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拔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按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办学成本。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积极探索后勤服务社会化,其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提高教职工福利水平和补充学校办学经费。
第三章 民主管理和保证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和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招生、基建、购物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审议学校重大工作方案、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支持校长履行职责,收集反馈教职工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4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人员或教职工代表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以“身正学高、爱校爱生、专业过硬、教有专长”为努力方向,学校职工以“忠于职守、甘做绿叶、技能全面、服务育人”为努力方向。充分发扬洛外人的优良传统,即:无怨无悔、乐业敬业的奉献精神;脚踏实地、苦干实干的求实精神;敢为人先、大胆探索的创新精神。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双向成才”方针,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并在这一过程中成才。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及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教师绩效工资由常规考核、岗位津贴、奖励等方面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正常途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凡按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及洛阳市教育局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生以“爱国立志、文明荣校、全面发展、个性鲜明”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学生会在团委指导下,坚持参与学校管理和自我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六章 外事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有规范的申报外籍专家单位资格手续。
通过申请获得由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这就不仅规范了学校的对外交往行为,也使学校的外事工作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五十四条 积极开展外事工作。
在市教育局国际合作与交流科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外事交流活动。
第五十五条 制定聘请外教的有关工作制度,并成立固定的工作机构。
参照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以市外办、市教委相应文件精神为总纲,制定了《聘用外籍教师管理条例》、《聘用外籍教师生活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制度、条例;成立了对外交流工作小组,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有明确分工,分别负责外籍专业人员来学校工作的协调、教学、生活、保卫等方面的事务。
第五十六条 经费及生活待遇方面。
学校校园内建有外教公寓,吃、住、安全保卫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在市教委、市财政的支持下,学校有支付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经费的能力,能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开支及市内景点的游览费。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循向上级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类材料和统计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洛阳市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洛阳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洛阳外国语学校。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